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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呼吁民诉法应明确多元监督模式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作者:法制网 李娜
单靠抗诉难以纠正所有错误裁判


 

检察官呼吁民诉法应明确多元监督模式


  去年参加的一起民事案件的再审开庭,至今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位负责人心里很不是滋味。

  “法庭临时给代表抗诉机关的我搬了个小桌子。整个庭审过程,我做的唯一一件事就是念了一遍抗诉书。”今天,这位曾经在高校里专门研究民事诉讼的检察院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前民事检察职能还不能完全履行,作用难以真正发挥,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以刑事抗诉制度为蓝本设计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也过于原则,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定位不相匹配。

  “民事诉讼法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则将制约民事检察监督的发展。”这位负责人说。

 

监督总觉底气不足


  据了解,总共268条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只有6条。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非民事诉讼活动;分则中的另外5条,又将监督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这样一来,检察机关监督非但在起诉与受理环节、诉后执行环节变成了“无脚蟹”,甚至在调解等其他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监督,也缺乏必要的法律明确支持。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有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兰山区检察院近年收到的大量执行申诉,主要包括执行了第三方财产、错误执行被申请人财产及久拖不执行3类。“但是,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支持,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检察院总觉得底气不足。”

  “在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大面积‘真空’,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海淀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单靠抗诉监督不过来


  按照现行民诉法,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只能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级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

  “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单一手段,只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涉及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明显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单靠抗诉一种手段根本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

  另外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由于抗诉权上提一级,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上一层级检察院的抗诉负担越来越重,形成“倒三角”抗诉案件办理结构。

 

多元模式渐被认可


  为了解决监督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探索了许多新型的监督方式。

  最高法和最高检近日会签《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两个司改文件,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多年来探索的有效监督模式。比如再审检察建议、一般检察建议、检察和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等,均是民事检察监督通过积极开拓而提出的具有建设性意义的监督方法。这两个会签文件,使民行法律监督终于有了具有高度共识、比较全面科学、利于检法两家通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达到互促共进目标的参考模式。

  以再审检察建议为例,这一模式已逐渐被法院认可,办案数量逐年增加,所占比重逐年增大。2001年,各级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942件,2010年增加到11290件,上升了283.75%。

  “目前,这些多元监督模式被接受或采纳还有一定的随意性。”兰山检察院民行科负责人表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只能商量着做,也就是说,监督者必须得到被监督者的理解、支持才能进行。因此,民诉法修改中吸收这些好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才是治本之策。